招远市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住建部发布12则处罚通报1项生产安全事 [复制链接]

1#

近日,住建部发布12则处罚通报,其中涉及1项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11项“挂证”行为。

建督罚字〔〕13号

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年2月17日0时14分,烟台招远市夏甸镇曹家洼金矿3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6万元。根据《山东省人民*府关于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法落实非煤矿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违规出借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违规承揽工程,以包代管等行为;未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项目部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未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未发现并制止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及安全考核。


  我部于年12月31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54号),你单位于年1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日的行*处罚。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建督撤字〔〕22号

席文涛:


  经调查核实,你在辽宁省广播电视技术保障中心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河南华畅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酷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年1月11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4号),你于年2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建督罚字〔〕23号

季燕:


  经调查核实,你在兰溪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泰安市瑞诚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和山东泉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年1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号),你于年1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建督罚字〔〕24号

樊勇:


  经调查核实,你在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年1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号),你于年2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建督罚字〔〕25号

汤伟林:


  经调查核实,你在乐安县建设局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年12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87号),你于年12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建督罚字〔〕26号

万小明:


  经调查核实,你在南昌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西星立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年12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95号),你于年12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建督罚字〔〕27号

李汝瑾:


  经调查核实,你在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注册在福建省泉州南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年1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7号),你于年2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建督罚字〔〕28号

叶文钢:


  经调查核实,你在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年12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89号),你于年2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建督罚字〔〕29号

林君晓:


  经调查核实,你在江西理工大学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赣州永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年12月1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93号),你于年12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建督罚字〔〕30号

夏学庆:


  经调查核实,你在南昌市新建区建筑行业管理中心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西正华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年12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94号),你于年12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建督罚字〔〕31号

陈九涛:


  经调查核实,你在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首信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年1月11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6号),你于年1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建督罚字〔〕32号

罗五洲:


  经调查核实,你在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阳仔建筑有限公司和西藏达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年1月11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5号),你于年2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