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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变化招远市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提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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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烟台统一部署,年度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维持1.6万元不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6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6万元以上(含1.6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其中前2段的补偿比例分别比年提高了5%。

其中,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等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由元降低至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元以上(含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85%的补偿,取消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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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招远*府网

责任编辑:L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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